吕某1、吕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0624民初2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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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24民初2634号案件名称
吕某1、吕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吕某1;吕某2;吕某3;吕某4;吕某5;孙秀芳;吕某6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0624民初2634号原告:吕某1,男,193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晨,系辽宁维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2,女,195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林甸县。被告:吕某3,女,1958年11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吕某4,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吕某5,1966年6月28日出生,满族,无业,住丹东市振兴区。被告吕某2、吕某3、吕某4、吕某5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隋燕,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辽宁合同法研究会法律部副主任,住丹东市振兴区。被告:孙秀芳,女,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吕某6,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芳,女,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吕某1与被告吕某2、吕某3、吕某4、孙秀芳、吕某6、吕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1与被继承人杜金凤是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五名子女,即吕某2、吕某3、吕某4、吕某5、吕树春。2006年6月11日,杜金凤去世,2008年5月11日吕树春去世。孙秀芳系吕树春的妻子,吕某6系吕树春的儿子。吕某1与杜金凤有夫妻共同财产63平方米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宽村房字第××号),登记所有权人吕某1,坐落于宽甸满族自治县。原、被告因继承纠纷诉至本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吕某1与被继承人杜金凤共有的宽甸满族自治县63平方米私产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宽村房字第10040801078,登记所有权人:吕某1)由原告吕某1继承;二、原告吕某1分别给付被告孙秀芳、吕某6房屋折价款各10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吕某1自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寇金秋书 记 员 刘晏彤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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