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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平、张权新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民终2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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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民终2676号
  • 案件名称

    杨平、张权新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杨平;张权新
  • 案件缘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民终267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平,女,1956年4月22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权新,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德轩,抚顺市抚顺县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杨平、张权新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2021)辽0421民初3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杨平、张权新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2021)辽0421民初308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抚顺县法院要求上诉人载明数额,但二审法院在本院认为中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土地补偿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上诉人合法的承包林权于2016年遭抚顺县人民政府占用。2019年在中法行政庭的帮助下,抚顺县政府仅就林地地上附着物给的补偿,而林地的使用权补偿虽经两审未作实体审理。抚顺市两级法院适用村民自治法来审理林地承包合同征用补偿是错误的。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基于与抚顺县人民法院(2019)辽0421民初426号案件、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4民终1151号案件的同一事实与法律关系,要求重新立案,实质是想要否定前案的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不符合本院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青审 判 员  赵 威代理审判员  徐灵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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