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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空军、王玉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21民初5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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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民初5555号
  • 案件名称

    徐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空军、王玉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徐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空军;王玉苹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1民初5555号原告:徐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72043254B,住所地丰县孙楼办事处景泰嘉园办公室。法定代表人:丁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银,该公司员工。被告:徐空军,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丰县开发区。被告:王玉苹,女,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丰县开发区。原告徐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空军、王玉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司云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尹虹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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