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空军、王玉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21民初5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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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民初5555号案件名称
徐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空军、王玉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徐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空军;王玉苹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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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1民初5555号原告:徐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72043254B,住所地丰县孙楼办事处景泰嘉园办公室。法定代表人:丁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银,该公司员工。被告:徐空军,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丰县开发区。被告:王玉苹,女,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丰县开发区。原告徐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空军、王玉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司云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尹虹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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