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万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贺军、天水聚丰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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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504号案件名称
甘肃省万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贺军、天水聚丰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甘肃省万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贺军;天水聚丰源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504号申请执行人:甘肃省万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法定代表人:曹文春,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贺军,男,汉族,1986年2月,户籍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天水聚丰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法定代表人: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甘肃省万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军、天水聚丰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天水聚丰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及房产。被执行人贺军名下有甘EC××××号荣威牌、甘EP××××号思威牌车辆二辆,已被本院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因被执行人贺军、天水聚丰源商贸有限公司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贺军、天水聚丰源商贸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再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甘肃省万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xx元债权暂无法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0503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学锋审判员 陈 昊审判员 高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 鳢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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