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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万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贺军、天水聚丰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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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504号
  • 案件名称

    甘肃省万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贺军、天水聚丰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甘肃省万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贺军;天水聚丰源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504号申请执行人:甘肃省万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法定代表人:曹文春,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贺军,男,汉族,1986年2月,户籍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天水聚丰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法定代表人: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甘肃省万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军、天水聚丰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天水聚丰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及房产。被执行人贺军名下有甘EC××××号荣威牌、甘EP××××号思威牌车辆二辆,已被本院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因被执行人贺军、天水聚丰源商贸有限公司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贺军、天水聚丰源商贸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再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甘肃省万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xx元债权暂无法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0503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学锋审判员  陈 昊审判员  高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 鳢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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