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宏与王英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82执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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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执951号案件名称
高宏与王英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高宏;王英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82执951号申请执行人高宏,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城区办事处高家湾村,身份证号:142703198404040014。被执行人王英杰,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城区办事处西关村,身份证号:142703198101211218。申请执行人高宏与被执行人王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的(2021)晋0882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6月11日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英杰名下的晋MQN187号猎豹牌车辆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期间该车辆不得办理买卖、抵押、转让、过户等,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旭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执行助理郭晋军书记员 张晓萍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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