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恒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永锋置业有限公司禹城分公司、山东永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3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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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3115号案件名称
秦恒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永锋置业有限公司禹城分公司、山东永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秦恒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永锋置业有限公司禹城分公司;山东永锋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3115号申请人:秦恒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中宝,职务: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永锋置业有限公司禹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法定代表人:李占军。被申请人:山东永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法定代表人:刘传红,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申请人秦恒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永锋置业有限公司禹城分公司、山东永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85315.91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险金额为1085315.91元的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山东永锋置业有限公司禹城分公司、山东永锋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5315.91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秦恒建设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东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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