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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隋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7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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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7505号
  •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隋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隋鹏飞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7505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泰安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3131322823。负责人武华文,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隋鹏飞,女,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隋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02民初3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102民初2743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隋鹏飞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冬审判员  刘皓天审判员  于永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雨晴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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