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果市妇幼保健院与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终10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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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2民终10389号案件名称
平果市妇幼保健院与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平果市妇幼保健院;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2民终103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平果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马头镇新兴街364号。法定代表人:玉奇生,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玲,广西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锋,广西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8号院1号楼5层西塔501、502、503、504。法定代表人:彭佳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北璇,女,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雪,女,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平果市妇幼保健院(下称妇幼保健院)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下称环球租赁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14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妇幼保健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玲,被上诉人环球租赁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北璇、曹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妇幼保健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院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环球租赁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1.《确认函》无论形式和内容均不能作为认定环球租赁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和本案付款条件成就的直接证据。《确认函》无签订日期,从《咨询服务合同》文本下面显示页码为“Pagelof4”可知,《咨询服务合同》共计4页,《确认函》文本下方显示“Page4of4”,所以《确认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且合同盖有骑缝章,《确认函》上也有骑缝章的印痕。环球租赁公司也未否认《确认函》与《咨询服务合同》同一天签订的事实。可见,《确认函》内容不具有真实性,《确认函》中“我方已收到贵公司提交的《平果县妇幼保健院管理咨询服务报告书》”不是我院的真实意思表示,《确认函》不能成为合同中服务费付款条件已具备的证据,更不能因我院签订了《确认函》就必须支付该项费用。2.本案中缺少重要证据。《咨询服务合同》是一份实践性合同,并非诺成合同。环球租赁公司作为提供合同服务的义务方,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其已经履行完了合同的义务,不应仅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我院支付服务费的条件推定环球租赁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环球租赁公司根本就没有提供过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成果,我院没有收到过。环球租赁公司主张已经交付给我院,环球租赁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环球租赁公司未将此证据在本案中提交,只是向法庭陈述已经形成了咨询报告书,显然不符合常理,环球租赁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可以断定环球租赁公司根本就没有为我院提供咨询服务,也不存在所谓的《咨询报告书》。3.一审判决适用已经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属适用法律错误。4.与涉案合同签订的同一时间段,双方同时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环球租赁公司就利用其作为出租人的优势,要求我院与其另行签订涉案合同,但环球租赁公司并未向我院提供过任何咨询服务,也未形成任何实质性咨询报告,本案服务费实质系出租人变相提高资金收益率的手段,环球租赁公司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涉案《咨询服务合同》为虚假合同,并不真实存在。环球租赁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妇幼保健院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咨询服务费支付的前提包括两项,一是妇幼保健院收到报告书,二是妇幼保健院出具确认函,妇幼保健院已经确认我公司完成了全部的合同义务,才向我公司支付了咨询服务费,涉案咨询服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确认函作为涉案咨询服务合同的附件,无论何时签署,均无法改变妇幼保健院确认我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表示以及在此基础上向我公司付款的事实。妇幼保健院在合同履行完毕三年后提起本案诉讼,令人匪夷所思。确认函由妇幼保健院盖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我公司提供了服务,属于自认行为,我公司本无需举证,且一审审理中,我公司已经出示了相关报告书,有必要我公司可以随时提供,请求驳回妇幼保健院的上诉。妇幼保健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双方的《咨询服务合同》于2021年5月14日解除;2.判令环球租赁公司返还妇幼保健院咨询服务费110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环球租赁公司(甲方)与妇幼保健院(乙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环球租赁公司向妇幼保健院提供咨询服务,乙方收到甲方出具《服务报告书》并向甲方出具《确认函》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服务费1100000元,该服务费自乙方支付之日即视为甲方已赚取,不再退还,甲方收到前述服务费后,向乙方出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妇幼保健院向环球租赁公司出具《确认函》,载明:根据《咨询服务合同》的约定,妇幼保健院已收到环球租赁公司提交的《服务报告书》,该报告书内容已确认;就此确认,由于环球租赁公司已为妇幼保健院提供了《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服务内容,将按照约定向环球租赁公司支付1100000元服务费。2018年4月4日,妇幼保健院向环球租赁公司支付1100000元。2018年4月13日,环球租赁公司为妇幼保健院出具金额分别为1000000元、100000元显示金融服务*服务费的两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妇幼保健院是否有权要求环球租赁公司返还已付款项。根据《咨询服务合同》,该笔1100000元服务费支付需满足一定条件,不仅需要妇幼保健院收到环球租赁公司出具的《服务报告书》,还需要妇幼保健院向环球租赁公司出具《确认函》。根据在案证据,上述付款条件已具备。妇幼保健院出具《确认函》后即按照约定向环球租赁公司支付费用,环球租赁公司也向妇幼保健院出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双方《咨询服务合同》已履行完毕,妇幼保健院要求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继而,妇幼保健院无权要求环球租赁公司返还已付款项。据此,妇幼保健院要求解除《咨询服务合同》、返还已付款,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平果市妇幼保健院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庭审中,妇幼保健院另提供审计报告封面复印件一张和文件复印件(标注页码为10)一张,主张该文件复印件为审计报告中内容,可以证明环球租赁公司为妇幼保健院提供的融资服务不符合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故环球租赁公司不应当收取服务费。环球租赁公司质证称咨询服务合同和融资服务不管是法律上还是事实上均不存在任何关系,服务合同有服务合同的内容,妇幼保健院已经盖章确认并向环球租赁公司提供了确认函,本案服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妇幼保健院的陈述对环球租赁公司不公平;且融资租赁也已经经过了当地卫计委的批准。另,庭审中妇幼保健院称环球租赁公司于一审审理期间出具过服务报告书,妇幼保健院不予认可,环球租赁公司未将报告书作为证据提交。环球租赁公司提交其工作人员赴妇幼保健院所在地出差的票据及妇幼保健院的财务状况相关材料证明其形成咨询服务报告的过程。妇幼保健院认可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关联性,认为双方另有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不能排除上述证据因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时的支出。本院认为,根据涉案《咨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费的支付条件为妇幼保健院收到环球租赁公司出具的《服务报告书》,并且妇幼保健院向环球租赁公司出具《确认函》。从《确认函》内容看,确认函中明确载明妇幼保健院已经收到了《服务报告书》且环球租赁公司已向妇幼保健院提供了《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服务内容,即付款行为系妇幼保健院明确认可环球租赁公司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后的履行行为。现《咨询服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妇幼保健院要求环球租赁公司退还已经给付的费用,应当说明要求退还的正当理由并承担举证责任。妇幼保健院虽主张涉案服务合同系用于收取双方另行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的额外费用,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说明两个合同之间的关系,其关于涉案《咨询服务合同》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诉讼主张,在本案现有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实难采信,妇幼保健院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妇幼保健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平果市妇幼保健院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军华审判员 白 松审判员 刘慧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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