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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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2121号案件名称
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行政非诉执行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212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99号管委会办公楼三楼。法定代表人:王大民,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扬,系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魏兴路73号。法定代表人:刘敏智,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通过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查明,被执行人应当向劳动者王春阳支付社会保险费59197.2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法院缴纳执行费790元。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房屋四处,已对被该四处房屋采取了查封措施,查封期限自2021年8月17日至2024年8月16日(均系轮候);查到被执行人房屋四处,已对被该四处房屋采取了查封措施,查封期限自2021年8月17日至2024年8月16日(均系轮候);另查到被执行人有车辆数台,此外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大连鹏华服装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万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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