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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华、卢祎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6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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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6191号
  • 案件名称

    彭华、卢祎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彭华;卢祎;马某1;马某2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6191号原告:彭华,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卢祎,女,199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被告:马某1,男,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马某2,男,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原告彭华与被告卢祎、马某1、马某2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彭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张宏颖审判员  张伯阳审判员  周大承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剑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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