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华、卢祎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6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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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6191号案件名称
彭华、卢祎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彭华;卢祎;马某1;马某2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6191号原告:彭华,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卢祎,女,199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被告:马某1,男,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马某2,男,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原告彭华与被告卢祎、马某1、马某2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彭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张宏颖审判员 张伯阳审判员 周大承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剑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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