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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天骄科技有限公司、钟学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27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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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279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江油天骄科技有限公司、钟学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油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江油天骄科技有限公司;钟学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7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油天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中坝镇富康商城B区5号。法定代表人:陈秀芬。被执行人:钟学军,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1日,住江油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初127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225187元,执行费3278元。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住所等进行了查控。2021年8月27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协议,案件应当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21)川0781民初1271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洪审判员  万 钦审判员  骆德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钟馨玉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7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油天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中坝镇富康商城B区5号。法定代表人:陈秀芬。被执行人:钟学军,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1日,住江油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初127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225187元,执行费3278元。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住所等进行了查控。2021年8月27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协议,案件应当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21)川0781民初1271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洪审判员  万 钦审判员  骆德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钟馨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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