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天骄科技有限公司、钟学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279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2791号之一案件名称
江油天骄科技有限公司、钟学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江油天骄科技有限公司;钟学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7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油天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中坝镇富康商城B区5号。法定代表人:陈秀芬。被执行人:钟学军,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1日,住江油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初127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225187元,执行费3278元。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住所等进行了查控。2021年8月27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协议,案件应当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21)川0781民初1271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洪审判员 万 钦审判员 骆德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钟馨玉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7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油天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中坝镇富康商城B区5号。法定代表人:陈秀芬。被执行人:钟学军,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1日,住江油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初127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225187元,执行费3278元。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住所等进行了查控。2021年8月27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协议,案件应当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21)川0781民初1271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洪审判员 万 钦审判员 骆德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钟馨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麦某、安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834号 下一篇 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105执111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