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某、安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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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129执834号案件名称
麦某、安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伽师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麦某;安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834号申请执行人:麦某,男,1997年03月14日出生,住址:和田县。 被执行人:安某,男,1987年04月20日出生,住址:伽师县。 申请执行人麦某与被执行人安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伽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129民特45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麦某2021年07月13日向伽师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7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已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二部分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新3129执83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收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买买提明·那斯尔 审判员艾合麦提江·艾则孜 审判员 依力哈木·克日木审判员 艾合麦提江·艾则孜审判长 买买提明·那斯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阿力木·艾麦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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