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宝林、亚景畅借款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1执134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921执1341号案件名称
白宝林、亚景畅借款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白宝林;亚景畅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1执1341号申请人白宝林,男,1956年1月6日生,蒙古族,现住阜蒙县。被申请人亚景畅,男,1958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蒙县人民法院(2019)辽0921民初73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即十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于2021年9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蒙县人民法院(2019)辽0921民初7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晓东审判员 付 岩审判员 李 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飞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桂珍、韩龙龙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9民初890号之一 下一篇 辽宁宝路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5执保8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