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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桂珍、韩龙龙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9民初8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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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民初89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桂珍、韩龙龙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桂珍;韩龙龙;韩妙卓;屈会勤;韩妙妍;刘金玲
  • 案件缘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9民初890号之一 原告:刘某某,住该村。被告:韩某某,延安炼油厂第一生活区。被告:韩某某,3栋1单元23层3号。法定代理人:屈某某,3栋1单元23层3号。被告:韩某某,3栋1单元23层3号。法定代理人:屈某某,3栋1单元23层3号。被告:屈某某,3栋1单元23层3号。被告:张某某,2杠6号。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屈某某、韩某某、韩某某、韩某某、张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原告刘某某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屈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屈某某的起诉。 审  判  长   孙军延人民陪审员   晏  丰人民陪审员   孙丽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哲堾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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