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桂珍、韩龙龙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9民初8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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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民初890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桂珍、韩龙龙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桂珍;韩龙龙;韩妙卓;屈会勤;韩妙妍;刘金玲案件缘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9民初890号之一 原告:刘某某,住该村。被告:韩某某,延安炼油厂第一生活区。被告:韩某某,3栋1单元23层3号。法定代理人:屈某某,3栋1单元23层3号。被告:韩某某,3栋1单元23层3号。法定代理人:屈某某,3栋1单元23层3号。被告:屈某某,3栋1单元23层3号。被告:张某某,2杠6号。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屈某某、韩某某、韩某某、韩某某、张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原告刘某某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屈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屈某某的起诉。 审 判 长 孙军延人民陪审员 晏 丰人民陪审员 孙丽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哲堾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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