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勇平、范勇平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70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701号案件名称
范勇平、范勇平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范勇平;范勇平;郭敏哲;任忠信;陕西紫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紫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执70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紫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范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陕西紫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21)陕0326民初44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执行人范某某清偿申请执行人陕西紫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2544元,诉讼费及保全费89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9750元,下余案款33685元双方约定由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30日前付清。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6执7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万** 审 判 员 王宏让 审 判 员 王延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赵 震 书 记 员 曹水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