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某、喀什广城金通物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3121民初12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3121民初1230号案件名称
阿某、喀什广城金通物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疏附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疏附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阿某、喀什广城金通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3121民初1230号原告 阿某,女,维吾尔族,1977年6月15日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 被告 喀什广城金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商贸园区。 法定代表人:叶闫,该公司经理。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支付工资18,083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喀什广城金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某支付工资18,0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由原告阿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 志 君 二 O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哈尼祖热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元由原告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志君二O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哈尼祖热>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祖飞、唐文静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3执保545号 下一篇 范勇平、范勇平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7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