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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廖栋诚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6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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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667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廖栋诚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廖栋诚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6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28585392U。        负责人:徐世军,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廖栋诚,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廖栋诚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2民初58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廖栋诚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廖栋诚给付案款89011.9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3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8月15日按照(2020)新0102民初5820号民事判决书的地址确认书向被执行人廖栋诚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廖栋诚家中无人,后被退回。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12日、8月13日、8月18日、9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廖栋诚名下有无车辆、无证券等财产,无房产,被执行人廖栋诚银行存款1013.35元已经被本院扣划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廖栋诚名下其他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均无存款,被我院全部冻结。        三、2021年9月7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廖栋诚列入限高,对被执行人廖栋诚限制高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廖栋诚公告送达。        四、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尕文良在终结本次执行的询问笔录中,代理人尕文良表示认同本院的查询及执行工作,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以及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尕文良,其没有异议。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廖栋诚的其他执行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廖栋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冷长青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娄俊伟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迪亚尔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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