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怀卿、王向阳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722民初1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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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722民初1030号案件名称
王怀卿、王向阳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精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怀卿;王向阳案件缘由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722民初1030号原告:王怀卿,女,194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被告:王向阳,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卿与被告王向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怀卿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怀卿以起诉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向阳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怀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怀卿自愿承担。 审判员 张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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