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我居潮流公寓管理运营有限公司、段鹏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0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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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0595号案件名称
陕西我居潮流公寓管理运营有限公司、段鹏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陕西我居潮流公寓管理运营有限公司;段鹏飞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0595号 原告:段鹏飞,男,1993年6月2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陕西我居潮流公寓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XXXXXXXX。法定代表人:罗华宇。原告段鹏飞与被告陕西我居潮流公寓管理运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段鹏飞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孙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曹萌迪 书 记 员 阴睿杰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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