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瑞皊与韩巧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21民初5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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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民初5057号案件名称
张瑞皊与韩巧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瑞皊;韩巧连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1民初5057号原告:张瑞皊,女,195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良(系原告之子),个体工商户,住丰县。被告:韩巧连,女,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利强(系被告之子),居民,住丰县。原告张瑞皊与被告韩巧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张瑞皊于2021年9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瑞皊负担。审 判 员 张 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魏丹丹书 记 员 李梦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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