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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皊与韩巧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21民初5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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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民初5057号
  • 案件名称

    张瑞皊与韩巧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张瑞皊;韩巧连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1民初5057号原告:张瑞皊,女,195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良(系原告之子),个体工商户,住丰县。被告:韩巧连,女,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利强(系被告之子),居民,住丰县。原告张瑞皊与被告韩巧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张瑞皊于2021年9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瑞皊负担。审 判 员  张 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魏丹丹书 记 员  李梦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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