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华林、王宏宇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640号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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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640号之十五案件名称
齐华林、王宏宇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齐华林;王宏宇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640号之十五申请执行人:齐华林,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王宏宇,男,汉族,1988年11月11日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宏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宏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9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闫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丽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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