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尚阳纸业有限公司、辽宁银河纸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12民申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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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民申90号案件名称
辽宁尚阳纸业有限公司、辽宁银河纸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辽宁尚阳纸业有限公司;辽宁银河纸业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民申9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辽宁尚阳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淑萍,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辽宁银河纸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曾宪仁,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辽宁尚阳纸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辽宁银河纸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原市人民法院(2019)辽1282民初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辽宁尚阳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并对本案引起再审即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涉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辽宁银河纸业制造有限公司没有提交意见。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辽宁尚阳纸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辽宁尚阳纸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韦加诚审 判 员 刘 奇审 判 员 周 彤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 学书 记 员 宋 晔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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