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光、沈阳风暴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4执3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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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执3543号案件名称
石光、沈阳风暴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石光;沈阳风暴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股东出资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4执3543号申请执行人:石光,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沈阳风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22号龙之梦购物中心6层NF6-023A。法定代表人:梅笑寒,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石光与被执行人沈阳风暴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执行一案,在我院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沈阳风暴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2020)辽0104民初110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公积金、理财、收益性保险、网络资金、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依法将沈阳风暴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同且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104执35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相关财产,申请人需提前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审判长 马纯光审判员 楚 晋审判员 苏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明一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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