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赵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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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民初1307号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某;赵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307号原告:张某,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开原市。 被告:赵某,女,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安图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曹振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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