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儒、于清珍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81民初2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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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民初2864号案件名称
郝儒、于清珍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郝儒;于清珍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81民初2864号原告:郝儒,男,193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于清珍,女,195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原告郝儒与被告于清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原告郝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郝儒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郝儒负担。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 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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