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贺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2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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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2899号案件名称
陈某与贺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宝;贺小燕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12899号 原告:陈某,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贺某,女,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陈某与被告贺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受理后,原告陈某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娄 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赵芳源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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