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侯某某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81民初24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781民初2424号案件名称
侯某、侯某某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侯某;侯某某;侯某忠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81民初2424号原告:侯某,女,1989年1月2日出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侯某某,女,1953年5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第三人:侯某忠,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原告侯某与被告侯某某、第三人侯某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侯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侯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陈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华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家旭、李成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82执恢104号 下一篇 陈某与贺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28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