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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侯某某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81民初2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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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81民初2424号
  • 案件名称

    侯某、侯某某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侯某;侯某某;侯某忠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81民初2424号原告:侯某,女,1989年1月2日出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侯某某,女,1953年5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第三人:侯某忠,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原告侯某与被告侯某某、第三人侯某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侯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侯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陈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华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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