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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凤如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10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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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10518号
  • 案件名称

    石凤如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石凤如;杨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10518号申请执行人石凤如,女,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公共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杨毅,女,1977年4月6日出生,回族,北京公共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石凤如与被执行人杨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24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胡国杰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前给付石凤如借款利息5000元;二、杨毅给付石凤如借款本金和利息85000元(于二〇二一年四月至六月,每月十六日前给付4000元;于二〇二一年七月至二〇二二年二月,每月十六日前给付8000元;于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前给付9000元);三、双方就涉案借款纠纷一次性解决纠纷,再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杨毅负担(石凤如预交,杨毅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前给付石凤如)。裁判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全部义务,2021年8月19日石凤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杨毅给付2021年7月、8月应给付的案款共计1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无足额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无房产、无车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杨毅名下北京银行、广发银行、交通银行账号,冻结期限一年。因账户内余额不足,故未采取扣划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冻结被执行人杨毅名下公积金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三年。4、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京0106民初24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常 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玉明书 记 员  郭 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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