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林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1民初56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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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民初5643-2号案件名称
张林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1民初5643-2号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王培培,女,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郝庄路新安二巷35号,身份证号:3416211979××××××××。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凤龙,安徽瀛皖天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林,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荆维功,安徽皖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林与被告王培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的(2020)皖1621民初564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培培名下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关等值的190000元财产。被保全人王培培于2021年9月6日经担保人邓宇君担保,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邓宇君所有的坐落在安徽省合肥市(证号为: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号)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变更保全申请人王培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邓宇君所有的坐落在安徽省合肥市(证号为: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号)房屋;二、解除对被保全人王培培名下银行存款19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查封、冻结其相关等值的19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田浩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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