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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小丹、太增福婚姻家庭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1执1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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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21执1539号
  • 案件名称

    包小丹、太增福婚姻家庭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包小丹;太增福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1执1539号申请人包某,女,1984年11月10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阜蒙县。被申请人太某,男,1988年9月9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阜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蒙县人民法院(2013)阜县民一初字第108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即十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于2021年9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蒙县人民法院(2013)阜县民一初字第10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晓东审判员  付 岩审判员  李 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 飞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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