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小丹、太增福婚姻家庭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1执1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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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1执1539号案件名称
包小丹、太增福婚姻家庭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包小丹;太增福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1执1539号申请人包某,女,1984年11月10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阜蒙县。被申请人太某,男,1988年9月9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阜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蒙县人民法院(2013)阜县民一初字第108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即十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于2021年9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蒙县人民法院(2013)阜县民一初字第10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晓东审判员 付 岩审判员 李 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 飞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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