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有财、杨有财等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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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509号案件名称
杨有财、杨有财等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杨有财;杨有财;寸月利;景建波;景建波;唐拴劳;寸月利;张一涵;张一涵;唐拴劳案件缘由
附带民事赔偿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509号 申请人:景建波,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职工,住陕西省西安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人唐拴劳,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人寸月利,女,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人张某某,女,201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陕西省眉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杨有财,曾用名杨乖有,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眉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0)陕0326刑初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建波、唐拴劳、寸月利、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有财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景建波、唐拴劳、寸月利、张某某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应执行案款1061900.50元,申请执行费1061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有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中被执行人所有车辆已经被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查封,其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杨有财未自动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经查现被执行人杨有财因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被执行人在服刑中暂无能力给付。本案应执行1061900.50元,已执行到位案款0元,未执行1061900.50元。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景建波、唐拴劳、寸月利、张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杨有财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 (2021)陕0326执5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万 里审 判 员 王 延 伟审 判 员 王 宏 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蔡 文书 记 员 武 元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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