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富义、井磊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02民初4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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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2民初4756号案件名称
张富义、井磊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富义;井磊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02民初4756号原告:井磊,男,汉族,1986年11月19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0XXXX611190612。委托代理人:白伟,男,汉族,1990年7月25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系井磊表弟,公民身份号码:61060XXXX007250038。被告:张富义,男,汉族,1979年6月21日生,延安市甘泉县人,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906210275。本院在审理原告井磊诉被告张富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井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井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井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2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井磊承担2961.50元。 审 判 员 李惠蓉 二0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杨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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