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康军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2执1161号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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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执1161号之十二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康军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康军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2执1161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康军,男,汉族,1965年05月30日生,住禹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康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康军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安树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褚姣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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