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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康军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2执1161号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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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执1161号之十二
  •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康军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禹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康军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2执1161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康军,男,汉族,1965年05月30日生,住禹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康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康军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安树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褚姣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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