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延陵、刘延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9执11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执1126号案件名称
刘延陵、刘延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延陵;刘延陵;孙磊;孙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9执1126号申请执行人:孙磊,男,1989年2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延陵,男,1985年4月1日生,汉族,住文明街居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磊与被执行人刘延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9民初25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责令被执行人刘延陵给付申请执行人孙磊案件款154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刘延陵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工资账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0226_156_1。已被本院另案冻结。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孙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9执1126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剑 审 判 员 张武君审 判 员 常忠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煜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石连福、葫芦岛鑫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21执951号 下一篇 任忠华、盘锦同城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3执16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