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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延陵、刘延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9执1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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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执1126号
  • 案件名称

    刘延陵、刘延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延陵;刘延陵;孙磊;孙磊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9执1126号申请执行人:孙磊,男,1989年2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延陵,男,1985年4月1日生,汉族,住文明街居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磊与被执行人刘延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9民初25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责令被执行人刘延陵给付申请执行人孙磊案件款154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刘延陵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工资账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0226_156_1。已被本院另案冻结。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孙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9执1126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剑  审  判  员     张武君审  判  员     常忠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煜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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