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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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6425号案件名称
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睿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425号原告: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01号北塔楼号楼13层11号。法定代表人:常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女,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该公司员工。被告:蔡睿,女,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原告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蔡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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