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善松、吕健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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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103号案件名称
李善松、吕健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善松;吕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103号申请执行人:李善松,男,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吕健,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李善松与被执行人吕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281民初3016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21年9月3日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4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账户余额不足。2021年5月21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辽B×××××车辆一台,查封期限两年。2021年6月24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一份,冻结期限一年。如需对上述财产采取继续查封措施,应于冻结到期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保险、房产等信息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静审判员 吴 旭审判员 由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春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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