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晋中市九江通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02民初53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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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702民初5332号之一案件名称
晋中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晋中市九江通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晋中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晋中市九江通建筑有限公司;山西得天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02民初5332号之一申请人:晋中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修文镇东郝村、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乡聂村圪针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3257899788。法定代表人:李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晋中市九江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站北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7319140333。法定代表人:王绍泰,董事长。被申请人:山西得天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龙湖大街229号龙都天缘大厦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662383135F。法定代表人:张冬平,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晋中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晋中市九江通建筑有限公司、山西得天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晋0702民初53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3482310.7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晋中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晋中市九江通建筑有限公司、山西得天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晋中市九江通建筑有限公司、山西得天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3482310.71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晖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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