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鸿雁、湖南康悦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2021)湘0408执76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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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8执767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鸿雁、湖南康悦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鸿雁;湖南康悦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衡阳市瑞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莉萍;董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8执7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鸿雁。被执行人:湖南康悦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衡阳市瑞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尹莉萍。被执行人:董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鸿雁与被执行人湖南康悦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衡阳市瑞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莉萍、董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尹莉萍因另一起执行案件,有一套房产正在本院拍卖处置,本案承办法官已向该案承办法官送达参与分配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08执7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以下无正文)审 判 长 肖 军审 判 员 彭 仁审 判 员 熊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方家雄书 记 员 肖雅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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