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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熙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02执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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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502执948号
  • 案件名称

    张熙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本溪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熙隆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02执948号被执行人:张熙隆,男性,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住鞍山市铁东区。被执行人张熙隆罚金一案,2018年7月10日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执行,经审查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已生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熙隆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屋、无收益性保险产品、无理财信息、无证券等财产。本案现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熙隆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502执94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洪远审判员  潘英智审判员  姜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芦雪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第五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录入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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