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72民初889号原告:王述利,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萍(王述利妻子),女,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被告:单巨春,男,195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原告王述利与被告单巨春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王述利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述利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述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述利负担。审 判 员 刘丽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郑琳琳书 记 员 田金语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