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利,张旭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5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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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5507号案件名称
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利,张旭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利;张旭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民初5507号 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69号香山美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9120743XA。法定代表人:雷现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旭伟,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长寿区。被告:余利,女,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旭伟、余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玉玲 二O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谢建平书 记 员 黄春燕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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