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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利,张旭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5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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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5507号
  • 案件名称

    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利,张旭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利;张旭伟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民初5507号 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69号香山美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9120743XA。法定代表人:雷现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旭伟,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长寿区。被告:余利,女,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旭伟、余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玉玲   二O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谢建平书    记    员      黄春燕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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