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马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恢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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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恢372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马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马秀丽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恢3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住所地凌河区解放路五段25甲。被执行人:马秀丽,女,1965年7月1日生,汉族,住古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马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恢3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莹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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