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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崇杰、杨青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6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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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6564号
  • 案件名称

    孙崇杰、杨青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孙崇杰;杨青江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6564号原告:孙崇杰,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东,男,系大连市普兰店区德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普兰店区。被告:杨青江,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原告孙崇杰与被告杨青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2021年9月8日,原告孙崇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崇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孙崇杰负担。审 判 员 姜蕴修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周志达书 记 员 齐雪娇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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