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乌钗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粤05刑终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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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5刑终206号案件名称
黄乌钗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黄乌钗案件缘由
故意伤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5刑终206号原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乌钗,女,1969年4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辩护人林贞亮,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乌钗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粤0513刑初4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乌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黄乌钗不服,以其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21)粤0513刑初41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英桂审判员 曾昭雄审判员 陈晓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梓豪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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