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柯建伟与王洪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3执3447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344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柯建伟与王洪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柯建伟;王洪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34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柯建伟,男,199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委托代理人:徐斌,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洪,男,199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申请执行人柯建伟与被执行人王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3民初4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洪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柯建伟强制执行申请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71969.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未果,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作财产申报。在执行中,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X号房屋一套,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渝CXXX、渝BXXX车辆两台,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本案本次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渝BXXX车辆,本案本次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71969.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宇  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邓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助 理   黄培彬书  记  员   梁龙梅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