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诚净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郭怀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24民初2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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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4民初2261号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诚净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郭怀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鄂托克旗诚净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郭怀亮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24民初2261号原告:鄂托克旗诚净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4MA0NRM478J,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都斯图路北政和园13号楼西户。法定代表人:苏月玲,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巴音都仁,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郭怀亮,男,1959年11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鄂托克旗诚净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怀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鄂托克旗诚净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以被告郭怀亮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怀亮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托克旗诚净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托克旗诚净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鄂托克旗诚净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呼格吉其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 晓 梅书 记 员 哈 丽 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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