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众微锦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金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6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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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6218号案件名称
重庆众微锦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金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重庆众微锦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丁金辉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6218号 原告: 重庆众微锦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凤岭路26号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1AU878。法定代表人: 刘建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林,重庆玖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金辉,男,199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云石山乡。原告重庆众微锦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金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众微锦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众微锦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众微锦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众微锦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运川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孔 飞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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