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向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3民初28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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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3民初2805号案件名称
刘某、向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某;向艳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3民初280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2010年2月6日出生,住所:鞍山市铁西区。法定代理人:杜明,女,汉族,1987年4月25日出生,住所:辽宁省海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惠磊,辽宁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艳,女,汉族,1979年6月28日出生,住所: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向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向艳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向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孔秀月人民陪审员 刘萍萍人民陪审员 褚楠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宋 扬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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