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与任福友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0财保3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240财保34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与任福友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任福友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0财保34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南宾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71164307XA。 法定代表人:向海洋,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任福友,男,汉族,1979年10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申请保全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与被保全人任福友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任福友所有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石柱支行黄鹤分理处账号为XX的存款215000.00元,申请保全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已向本院出具该行财产保证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保全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的诉前财产申请。 案件申请费1595.00元,由申请保全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绿山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羽宸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黄跃与兰云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1216号 下一篇 陈文广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881民初36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