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跃与兰云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1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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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1216号案件名称
黄跃与兰云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黄跃;兰云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1216号申请执行人黄跃,男,1980年4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兰云,1982年5月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黄跃与兰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21)陕0703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兰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黄跃人民币2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265元。因兰云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黄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兰云自愿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黄跃案款50000元;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黄跃案款80000元;2022年9月7日前支付黄跃案款72265元,以上共计202265元,并自愿承担案件执行申请费2934元;如不能按时付清,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以上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兰云已按协议将执行申请费2934元自愿交纳。鉴于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703执121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汉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胡琪雯书 记 员 贾紫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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